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

2017-09-24 22:46:14

来源:苇禾国际保理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针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安排下的结构性金融创新,在运作模式上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资金流动封闭化、强调动产或其他权利的担保物权等一系列特征。


从法律角度看,供应链金融是基于《合同法》和《担保法》而产生的,由金融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参与维护的,能够为金融机构给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给于担保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的合同的总称。


供应链金融虽然在结构上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多、融资模式灵活、契约设计复杂,其运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比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需要更为复杂的技术手段。


一、核心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挑选原则

核心企业是因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是整个供应链金融发展和壮大的支柱,但也是由于其规模大、影响力大,在供应链金融中是决定风险的特异性变量,不符合金融基本原则中的风险分散原则;所以核心企业的违约将会导致整个供应链金融的崩塌。


通常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互利互惠,可以将中小企业的边际信誉提高到与核心企业同等的水平。但是,如果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利用其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上对上下游中小企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以实现短期效益最大化,则会导致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迫使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以维持其基本运作。一旦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供应链资金紧张状况得以缓解。


核心企业可能进一步挤占中小企业资金。如果由此积累的债务负担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债极限,核心企业就会由控制风险的变量转变为供应链系统性风险的“震源”,使得供应链出现不稳定,风险激增。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首先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选择问题。为了防范核心企业道德风险,银行应设定核心企业的选择标准。


第一,考虑核心企业的经营实力。如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已有授信、或有负债、信用记录、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往年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核心企业设定供应链金融授信限额。


第二,考察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如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提供排他性优惠政策,比如排产优先、订单保障、销售返点、价差补偿、营销支持等等;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考察核心企业对银行的协助能力。即核心企业能否借助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协助银行加大供应链金融的违约成本。


二、物流企业的渎职风险和准入原则

在供应链金融中,物流企业举足轻重,是连接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多方参与主体的纽带。订单的需求信息、货物的监管、担保的形成等一系列服务等都通过物流企业在供应链上层层传递。


毋庸置疑,物流企业的引入必然有助于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并且以其专业化的业务水平帮助金融机构减轻了监管成本。但是,除了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是需要相关主管机关审批登记外,在目前普通物流企业的设立仅靠《公司法》制约,其标准化与规范化还有待提高的情形下,供应链金融的货押监管变量可能转化为一个新的风险隐患。


比如出现监管方渎职、与中小企业的合谋诈骗或与核心企业发生纠纷等等,则必然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有序循环,使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得不到无缝衔接,严重时将使整个供应链金融中断或者崩溃,甚至其影响有可能超过核心企业违约造成的风险损失。


在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中,物流企业的专业技能、违约赔偿实力以及合作意愿三项是起着决定作用的关键指标。其中,专业技能和违约赔偿实力两项指标分别关系到供应链金融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可以进一步细化这两项指标,采用打分法形式对物流企业进行评级和分类。


对于合作意愿指标,除了考虑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的积极性,还应考虑物流企业具体业务操作的及时性,以及物流企业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应责任的积极性。根据上述三项指标筛选的物流企业应能在链接供应链有序运转的同时,协助银行实现对质押货物的有效监管;在出现风险时发挥现场预警作用,将质押货物及时变现,最大程度地降低银行供应链金融违约损失率。


三、物权担保风险和认可管理

供应链金融作为针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类产品,其最大特点是强调授信的自偿性,通过对物流、资金流、控制技术的结构化运用,规避了因中小企业资信、实力不足所蕴涵的信用风险。鉴于此,供应链金融弱化了主体评价的权重,对受信主体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而强化债项评价的权重,对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担保物权更为重视。


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担保物权,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授信支持性资产,是重要的直接或间接还款来源。如果对中小企业此类资产的担保物权选择不慎,供应链金融将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在供应链金融中,中小企业的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作为授信的支持性资产,是较为典型的三类广义动产担保物权。银行在选择适合的动产担保物权时,要根据不同种类,设定相应的认可标准。


第一,对于应收账款,需要具备如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


(2)特定性,即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额度、账期、付款方式、应收方单位名称与地址、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等必须明确、具体或可预期;


(3)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或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4)应收账款提供者的适格,通常要求应收账款提供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


第二,对于存货,应满足如下要求:


(1)权属清晰,即用于抵质押的商品必须权属清晰;


(2)价格稳定,即作为抵质押物的商品价格不宜波动剧烈;


(3)流动性强,即抵质押物易于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转让;


(4)性质稳定,即谨慎接收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霉变、易氧化等可能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减损的货物。


第三,对于预付账款,即取得未来货权的融资,除了应考虑上述存货的选择要求外,还应考虑供应链金融的具体模式、上游核心企业的担保资格等因素。


四、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风险和管理

在供应链金融中,银行需要根据供应链的具体信息来量身定做金融服务,设计多元化的契约,以协调各参与主体之间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和严密性是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保障。


而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多,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当供应链结构日趋复杂、规模日益扩大时,供应链上发生错误信息传递的机会也随之增多,其风险也将会被逐渐放大。在银行扩大供应链金融服务范围,提供更加灵活金融产品的形势下,如果对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契约设计不完善或有问题,供应链金融操作过程、人员、信息或外部事件不能得到准确有效地管理和配置,将可能引发操作风险,进而影响供应链金融中银行债权的有效实现。


在国内银行当前技术手段和管理结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在地区或城市分行层次设置供应链金融的集中操作平台,以统一对不同客户服务的界面,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促进产品的标准化。


虽然在个性化服务方面可能难以完全顾及,但是分行层次的集中操作,可以避免支行的重复劳动,取得操作的规模经济,有利于及时、准确执行新的操作政策,避免政策传导的时滞和疏漏。


同时,由于贷后操作环节在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中至关重要,实施集中操作的商业银行要明确界定分支行间的贷后管理责任,为支行贷后管理的信息登记与咨询提供便利渠道,以便跟踪保兑仓融资模式下的到货情况、融通仓融资模式下的赎货情况、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的货款回笼情况,及时比对操作平台提供的信息和贷后管理获取的信息,发现受信企业经营活动异常的蛛丝马迹,对抵质押物采取保全措施,提高受信企业的违约成本,实现供应链金融项下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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