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行业风险备用金的争议及其规范路径

2017-08-18 16:32:40

作者:邓建鹏  黄震

(邓建鹏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震系中央财经学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金融法苑》总第94辑

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


中国P2P网贷行业高速发展,网贷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也与日倶增。为此,主流网贷平台建立了风险备用金制度,以降低客户的投资风险。


但是,对风险备用金所有权归属、在风险备用金制度下平台是否具有自担保嫌疑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前网贷行业风险仍比较高的情况下,为保障投资客户权益,监管者应做到以下四点,以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确立风险备用金的信托法律性质,以符合当前实践与合规性要求;规范风险备用金的管理;及时规范风险备用金信息披露制度及披露的间隔时间;规范风险备用金计提比例。




关键词



P2P网贷  风险备用金  信托法律关系  信息披露制度



一、网贷风险备用金的背景与机制


(一)网贷行业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简称,是指“对等主体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借贷,将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对接,实现双方资金融通的过程。”[1] P2P网络借贷于2005年最早出现于英国。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异常迅猛,已成为世界P2P网贷行业的主要市场。根据2017年4月网贷之家研究中心发布的《P2P网贷行业2017年3月月报》,截至2017年3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41052.69亿元,突破了4万亿元的关口,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9209.66亿元[2]。


中国网贷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问题接踵而至。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较高风险。借款人通常为传统金融机构未接纳的客户,信用资质较低,借款违约率相对较高,投资人面临的风险较大。


在当前,投资人主要面临两大风险。一是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在网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多属陌生人,相隔甚远。在征信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易出现借款人违约的现象。由于空间阻隔,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投资人的维权成本(交通、时间与诉讼等成本)往往远高于最终收益,这可能使投资人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借款人因此逃脱还款义务,从而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二是平台跑路的风险。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因开办成本低[3]加之没有明确的监管,各类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运作也多有缺乏规范之处。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部委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提高了网贷平台的行业运营门槛,大量缺乏竞争力以及违规的网贷平台将加速倒闭。


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5888家,其中,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高达3607家,超过一大半[4]。如果平台跑路,投资人将因此失去平台掌握的债务人的信息及其帮助,无法进行有效的债权追偿,更有甚者其存放于平台的资金也将无法追回,只能承受损失。


(二)风险备用金的运作规则


为获得投资客户信任,降低客户的出借风险,近年许多网络借贷平台设立了风险备用金[5]。风险备用金制度源于期货市场,是指“由交易所及其会员依法提取的应付风险的资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6]网贷行业的风险备用金是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为取信投资人并保障其权益而设立的,其来源是按照平台与借款人约定,由平台从每笔出借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之后汇集而成。


各家网贷平台的风险备用金运作规则略有差异,但主体内容近似。以下主要结合人人贷、宜人贷、拍拍贷等知名平台,兼及其他网贷平台进行相关介绍。人人贷是国内首家设立风险备用金制度的网贷平台,使用规则较为完善,这一做法被多家网贷平台借鉴。宜人贷于2015年成功在美国上市,在网贷行业中具有典范作用,其风险备用金的使用规则与人人贷等平台存在差异。拍拍贷是国内最早成立的网贷平台,被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看重。


在风险备用金的运作规则中,第一是过期赔付规则。过期赔付规则是指当借款人逾期偿还债务超过一定时间要求后,由风险备用金清偿投资人债权。在实践中,平台根据自身运营状况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时间。如宜人贷规定,自借款人任一期应还借款项目连续逾期达十五日,便可使用风险备用金垫付人人贷规定垫付。[7]日期从第三十日开始[8]。中瑞财富称借款人发生逾期后,担保方代偿款到位前,即刻启动风险备用金账户,垫付投资人本息[9]。


第二是时间次序规则。时间次序规则是指风险备用金账户对平台投资人的赔付顺序按照该笔债权在当期所有逾期债权中的时间先后次序进行。对不同日到期的债权,风险备用金按逾期日期先后赔付;对同一日到期的债权,则按照合同在当天签订的时间先后赔付。


第三是债权比例偿付规则。债权比例原则是当某一期风险备用金的资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当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损失时,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债权占所有债权的比例偿付。


第四是有限赔付规则。有限赔付规则是指风险备用金以当期账户资金数额为限,保障投资客户权益。当风险备用金账户内没有资金时,投资人便得不到风险备用金的保障。这意味着风险备用金并不保证投资人的所有债权能完全得到保护,而仅是一种有限额的赔偿。有的网贷平台还限定了风险备用金赔付的时效,如宜人贷规定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逾期债权的保护时间仅在该债权满足赔付条件后的两年内,超过两年便不再赔付该债权[10]。


第五是债权转移规则。债权转移规则是指当风险备用金按照规则对符合要求的投资人赔付后,该笔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风险备用金账户所有人。借款人日后可能归还的全部债权本金、缴纳的罚息以及其他费用也归风险备用金账户所有人,原投资人不再享有该项债权利益。有的平台直接规定债权直接转移给平台,如拍拍贷称,当逾期就赔列表的借出人享有了“风险备用金账户”对某笔逾期就赔列表按照既定规则进行的偿付后,拍拍贷即取得对应债权[11]。


风险备用金可以适当保障投资客户的权益,但是《办法》对此却未作任何规定。与此同时,国内对于网贷行业的风险备用金制度的相关研究非常有限[12]。为此,本文对风险备用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风险备用金制度的规范化提出建议。


(三)风险备用金现状分析


我们对综合实力排名全国前三十名的网贷平台是否设立风险备用金作了相关统计,这三十家网贷平台风险备用金设置状况见表1。[13]


表1 主要网贷平台的风险备用金设置状况

上述网贷平台是中国网贷行业的主流,其中有23家平台建立了风险备用金制度,占总数的69%,说明风险备用金制度是当今主要网贷平台的主流选择。不同平台计提风险备用金的比例不同,有些根据借款人不同信誉区分计提比例,有些则以统一比例计提。


区分计提比例的平台代表是人人贷,它按照借款人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将借款人的危险程度分为七个层级,并依据不同的风险等级以所成交借款总金额为基数计提0~5%的金额放人风险备用金[14]。


不区分风险等级的代表是宜人贷,在这家平台上所成交的借款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以6%为比例从每笔借款金额中计提风险备用金[15]。


而且,平台间风险备用金数额悬殊,从五百万元至七亿余元不等,其间差距百倍以上。风险备用金数额过少,可能不足以有效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数额过大,则可能增加借款人的负担。


有的平台虽然公布风险备用金数额,但是迟迟未能及时更新,在官网上查不到最新数据,不利于供投资人作参考决策。


有的平台虽然声称采用了风险备用金制度,但是未在官网上出具相关银行报告,其公信力有限。银行为平台出具的风险备用金报告实际上多为以平台所属公司名义设立的单位存款证明书。


此类证明书仅限于证明某平台在特定时间在该银行的存款数额。以拍拍贷为例,拍拍贷风险备用金的托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为之出具“风险备用金专项账户存管报告”时,称该资金为拍拍贷公司的自有资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不对风险备用金使用用途的划付对象及资金进行审核,不对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划至公司基本账户后的流向进行监管,仅针对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的实际进出情况出具本报告[16]。


招商银行海淀支行为有利网出具公司在该行的存款余额状况证明书[17],网贷平台对此“专项”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这实际上很难说得上是公司宣称“专为”出借人设立的风险备用金。


二、监管者的考量和风险备用金的风险


(一)考量因素


201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18]。据此,在2016年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办法》中,第三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19]所谓增信,通常是指信用增进措施,比方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担保、保险或风险准备金等。监管精神强调的是P2P平台自身不得提供增信。


监管者所制定的《办法》中,确立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保本保息或者其他增信措施等。


《办法》对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使得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故而,正是这种网贷平台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法律定性,方能免去传统金融机构那种牌照申请的要求。监管者忧虑的是,在过去若干年,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20]。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媒体视风险备用金的安排为平台自担保行为,加上制度上的空白,使有的知名网贷平台迫于舆论压力以及对监管风险的担忧,将其官网上的“风险备用金”名称改为“质量保障服务”。[21]但这种换汤不换药的行为,并未改变风险备用金的实质,反而因媒体的误导与机构的行为,给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


(二)存在的风险


随着网贷行业高速发展以及规范的缺失,风险备用金制度在实践中暴露的风险逐渐增多。


第一,备用金风险保障能力不足的风险。如前所述,风险备用金在不同平台中,金额相差甚大,金额过少,恐怕未必能完全覆盖坏账。风险备用金是否能够覆盖平台坏账率对应的金额,需要网贷平台准确测算其现在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坏账率,根据坏账率设定每笔借款计提风险备用金的合理比例。一旦真实的坏账数额大于风险备用金,投资客户的权益恐难以得到保障。


第二,风险备用金存在被网贷平台挪用或者转移的风险。如前所述,风险备用金大多是网贷平台以活期账户形式存储于商业银行,并以普通存款方式保管。作为普通银行存款,开户人可以自由支取资金,这意味着平台可以将风险备用金挪用或者转移。已经跑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里外贷”,曾对外宣称其在银行存有2000多万元的风险备用金。2015年1月22日,里外贷平台停止运营,待收金额高达9亿元,其风险备用金也不翼而飞[22]。类似问题,也出现于2016年另一跑路的网贷平台“当天金融”。[23]宜人贷于2017年初动用6.5亿元风险备用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4],引起业界巨大争议。


第三,风险备用金信息不明的风险。目前各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风险备用金的信息披露内容甚少。只有少部分平台会每个月定期发布商业银行出具的风险备用金数额证明。在前述三十家知名网贷平台列表中,采用风险备用金的平台为23家,但其中11家平台没有出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正式官方证明文件,风险备用金数额不明,平台关于风险备用金的公信力有限。


而平台对风险备用金的信息披露仅是对其金额的简单罗列,其他关键信息,诸如每一时段用于偿付逾期本息的风险备用金数额等内容,则基本处于缺失状态。此种信息不明的境况,一方面不利于平台进行自我约束,风险备用金制度难以成为投资客户选择平台的有效指引,另一方面也为平台可能的暗中挪用风险备用金提供隐蔽条件,平台甚至可能误导或者诱骗投资者。


三、风险备用金的法律争议和思考


(一)法律争议的核心


风险备用金涉及不少法律争议,其中最核心的莫过于风险备用金是否属于增信手段,涉嫌平台自身给借贷关系提供担保,以致与监管的基本精神和规范背离。[25]不同人士对此存在争议,我们在与监管机构的官员交流时,发现一些监管者对此也存在疑虑。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涉及对风险备用金制度的存废。


有观点认为,由于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的赔付金额以其账户总额为限,因此风险备用金并非担保性质,而是一种投资者保护计划[26]。也有的观点认为平台向借款人计提风险备用金,并用这笔资金对投资人进行赔付的行为,就是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向投资人提供的担保。“一旦平台收取风险备用金,此笔款项就归属于平台,用风险备用金对平台的逾期债权赔付就违背了‘不得担保’的禁令。”[27]风险备用金被认为是平台的一种变相自担保,只不过鉴于目前的行业发展需要来看,风险备用金是保障平台用户权益的较好方式,将其保留下来并加以规范,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因此才做出妥协。


(二)平台自担保的法律界定


对此争议,我们首先需要界定平台自担保(或变相担保)的法律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基本规定,担保主要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网贷平台担保或变相自担保,是指网贷平台对投资人(也即债权人)作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时,由平台履行债务(代偿本息)的承诺,以保证其投资不会亏损。如前所述,平台自担保模式表面上看似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实则将所有借贷风险集聚在平台上,平台因此异化为信用中介,背离了《办法》对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故为《办法》所禁止。


提供自担保的网贷平台是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捆绑在一起,承担着借款人违约的风险。这实际上是以保本保息的承诺来吸引投资者。当出现大面积坏账时,网贷平台需要动用大额自有资金对借款人债务进行偿付,最终可能导致平台因担保不能而跑路的情形,无法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网贷平台宣称为资金出借方提供保本保息时,容易误导投资人,投资人在盲目追求高利润的同时,掉人不法分子编织的陷阱。那么,网贷行业的风险备用金是否为平台自担保的形式之一?


(三)风险备用金是否构成自担保的法律分析


根据《担保法》,法定的担保方式有如下几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均与风险备用金的特性相距甚大。试析如下: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风险备用金以货币形态表示,是一般种类物,不属于实践中常见的不动产抵押品或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其他可抵押的动产,与抵押的定性无关。


其次,如果是动产质押,则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货币(即风险备用金)移交债权人占有,将之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根据当前风险备用金使用规则与实践,其并未移交给网络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也即投资人)占有,因此风险备用金不具有质押的法律性质。


再次,所谓留置,主要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的担保形式。风险备用金与留置无关。


最后,风险备用金也不属于定金性质,此处不再详述[28]。


以上四种担保形式属于物保,《担保法》中的保证则属于人保,显然与风险备用金不同。综上所述,风险备用金与动产质押稍有近似,但是风险备用金始终在网贷平台控制之下,与动产质押有异。当前网贷行业风险备用金无法纳入到《担保法》所属的五种担保形式。


因此,风险备用金的设置并不意味着网贷平台向投资人提供了自担保,且据其规则,也不意味着网贷平台承诺保本保息。


(四)风险备用金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风险备用金在借款人、网贷平台和投资人之间,其法律关系可以用信托关系(集合资金信托)来进行解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条,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名义上,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权;但在实质上,受托人行使管理、运用或处分权,必须受信托目的约束。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但不直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权限。


在涉及风险备用金的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是委托人(借款人)根据约定,基于对受托人(网贷平台)的信任,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而委托网贷平台按照约定的意愿(代偿逾期本息),以受托人的名义对信托财产(每笔借款按比例的计提)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风险备用金符合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而言之,根据《信托法》,借款人为委托人,网贷平台为受托人,投资人(放贷人)为受益人,借款人和投资人均不得对作为信托财产的风险备用金进行处分,网贷平台根据约定的风险备用金运作规则对备用金进行管理和处分。


以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理解风险备用金,其益处在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予以回避,避免了网贷平台自身为投资人提供增信措施或演化成平台自担保的违规嫌疑。


同时,《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暗含了受托人(网贷平台)对风险备用金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这符合目前风险备用金权利归属的现状和事实[29]。因此,视风险备用金具有信托财产法律属性,符合风险备用金当前实践及其合规性要求。


对此,国外经验也可资借鉴。诞生于2005年的英国Zopa公司是全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鼻祖,网贷行业的风险备用金制度由其首创。Zopa的风险备用金英文名称为Safeguard fund (以下简称安全守卫基金),其设立目的和功能与中国风险备用金制度大致一样。但Zopa的安全守卫基金管理与目前中国的实践存在显著差异。安全守卫基金由Zopa公司负责提取,并以信托方式将资金交给一家专门成立的独立的非营利机构管理[30]。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可借鉴Zopa的做法。但是,上述方式需要另外寻求合作的信托公司,运营比较复杂,对大量“草根型”网贷平台而言,难度太大。因此,可以考虑另外一个选择:委托法律关系,即借款人以其借款额度,按照某一比例计提金额,共同委托网贷平台代管,为投资人将来的逾期出借款提供有限度的偿付服务。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笔计提的金额往往是以支付给借贷网络平台的部分手续费来体现的,如果将风险备用金转定性为上述法律关系,则网贷平台与借款人的协议必须做较大相应调整。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网贷平台,有基于此,可以考虑一种简便方式,即网贷平台自每一笔借款计提一定比例的金额后,通过委托协议,代表借款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也称履约责任保险)。该险种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投资人)承诺,如果投保人(即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目前该险种应用范围已开始逐渐拓展至个别网贷机构。在这种方式尚未普遍推广之时,监管机构可以在未来的规章中,要求网贷机构将风险备用金经由银行专项监管,并且与平台自有资金有效隔离,其具体规范路径见下文分析。


四、风险备用金的规范路径


(一)明确风险备用金的法律地位


风险备用金有其存在的价值,基于网贷行业的现实以及国际经验的考虑,允诺风险备用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由于逾期债权需要动用平台的风险备用金,此机制有助于强化网贷平台做好风控工作的动力。


目前风险备用金在已经出台的网贷监管规则中,法律地位不明,同时因为某些不明媒体或学者称其具有网贷平台自担保嫌疑,当前一些网贷机构对是否保留风险备用金制度,犹豫不决,对行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在未来修订监管规则时,可以考虑明确风险备用金的信托财产法律地位,并规定风险备用金仅用于垫付逾期债权,一旦该笔债权得到兑付,应以现金形式充人至风险备用金账户[31]。

  

(二)规范风险备用金管理


正如学者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仅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的分离,还要求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和受益人固有财产的分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分离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键。[32]如前所述,目前风险备用金主要储存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与平台自有资金未作有效隔离,易发生企业挪用风险备用金的情况。笔者建议,未来监管者应要求网贷平台将风备用金账户设为专户以及实行专门监管,网贷平台仅能按信托目的划转风险备用金,同时应约定风险备用金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与风险备用金划转的有关条款。


(三)规范风险备用金信息披露内容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风险备用金的信息披露少之又少。虽然有一些网贷平台定期公告相关信息,但是公告披露的内容仅限于风险备用金账户金额的增减。当用户无法从平台披露的信息中了解诸如特定时间内用以弥补投资客户本息损失的风险备用金具体金额等详情时[33],平台披露的信息参考价值有限。模糊的信息披露不利于平台客户对风险备用金的监督,也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多少是平台保障能力的一种体现,充足的风险备用金数额更是平台吸引投资人的关键。但当前网贷平台仅披露账户资金数额,难以体现特定平台风险备用金保障能力的增强或弱化。由于无需对资金来源及去向说明,平台不仅可以在必要时悄悄利用自有资金充实风险备用金,以不切实际的所谓“巨额”风险备用金欺骗投资者,甚至可能在完成营销推广需求后,将资金转回平台自身账户。


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误导甚至欺骗投资客户,侵犯客户权益,将投资客户置于高风险处境。因此,为保障风险备用金制度的透明度与真实性,必须将风险备用金的资金来源以及流向,包括对每一笔逾期债务的偿付,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内容,以此实现对风险备用金的监督,保障网贷平台客户的知情权。


为此,将来修订网贷监管规则时,笔者认为应当涉及以下内容:披露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定期披露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资金流人、去向以及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金额变动。


(四)规范风险备用金信息披露时间


现今中国网贷平台对风险备用金的披露时间间隔各有千秋。间隔时间过长,不能有效和及时披露风险备用金的信息。众所周知,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数额巨大,平台交易额时刻变化,短短数秒间,交易金额就可能出现数十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变动,根据平台借款计提的风险备用金的数额、相应可能产生的逾期本息数额自然也跟着变化。


因此,有必要缩减每次信息披露的时间间隔。风险备用金以日为计时单位,对遭遇损失的投资人进行赔付,因此日报的方式能够最准确地呈现风险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让平台投资客户及时了解平台风险变化,预估风险,作出理智的投资决策。实时披露风险备用金信息的要求增大了平台编造信息的难度和成本,能更有效地防止平台编造虚假信息的可能。在当前网贷行业监管办法对风险备用金未作规范的前提下,风险备用金信息披露指引可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

  

(五)规范风险备用金计提比例


平台在计提风险备用金之前,应根据该平台的过往逾期率或坏账率等记录以及当前未偿还贷款余额等,估算出将来投资客户可能遭遇的本息损失数额。将这个金额与风险备用金的余额进行对比,计算出当前风险备用金的风险保障能力大小,并测算出合理的风险备用金规模。再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向每一笔借款作出有区分度的风险备用金计提比例。


【注释】


*本文为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多元化监管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JZD022)的阶段性成果。


[1]黄震、邓建鹏(主编):《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1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2]网贷之家:《网贷累计成交量突破4万亿3月成交创历史新高》,载http://www.wdzj.com/news/yanjiu/82520.html,访问时间:2017年4月8日。第一网贷则认为,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5万亿元,参见《2017年一季度全国P2P网贷行业大数据》,http://www.p2p001.com/news/shownews/id/265417, html,2017年4月12日访问。


[3]“P2P网贷开办成本低今年已有27家平台‘出事’”,2014年4月18日,资料来源: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4/0418/01/9Q2VPTlN00253B0H.html#from=keyscan,2017年4月9日访问。


[4]网贷之家:《月报:3月新增6家平台借款人数环比涨32.90%》,资料来源:http://www.wdzj.com/news/yanjiu/82518.html,2017年4月9日访问。


[5]不同平台对此使用的称呼不完全一样,但其保证投资客户本息安全的功能类似。如人人贷使用的是“保证金”这样的称呼,资料来源: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 ! detail, action? flag=bjbz,2016年5月9日访问。微贷网则使用“风险保证金”这样的称呼,资料来源:https://www.weidai.com.cn/sys/special22.html,2016年5月9日访问。有的平台使用“风险备用金”、“风险备付金”等,但其功能均相似,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使用“风险备用金”。


[6]温观音:《论金融货币风险的法律控制》,180页,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7]参见《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资料来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2月18日访问。


[8]《什么是用户利益保障机制》,资料来源: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 ! detail, action? flag=bjbz,2016年2月18日访问。


[9]资料来源:https://www.zrcaifu.com/safe/money-secure,2016年6月16日访问。


[10]《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资料来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2月18日访问。


[11]资料来源:http://www.ppdaicdn.com/download/doc/Risk_reserve_fund_rules, pdf,2016年7月23日访问。


[12]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篇文章,例如赵玉平、胡鹏:《完善P2P网贷平台风险备付金制度的对策分析》,载《甘肃金融》2016(3);于建颖:《国内P2P “风险备用金”走样》,载《中国证券报》,2014-09-20(007);何廷财:《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备用金模式及其法律性质分析》,载许多奇主编:《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5年第3辑),171-178页,法律出版社,2015年。另有人从经济学角度研究风险备用金的影响,参见冯喜飞:《P2P网络借贷中风险备用金对投资者行为的作用机制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其中,赵玉平、胡鹏分析了网贷平台风险备用金存在的几点欠缺,于建颖初步提出风险备用金计提的合理方法。但上述研究均比较简略。


[13]网贷平台排名由2016年6月网贷行业知名分析网站“网贷之家”提供,资料来源:http://www.wdzj.com/pingji.html,2016年7月23日访问。各网贷平台的风险备用金相关数据均参见该平台官网。由于网贷行业属于较高风险领域,该排名仅供研究之用,不构成对读者网贷投资的任何建议。另外,文中表格如未特别说明,各平台的风险备用金数据为2016年6-7月。


[14]人人贷官网:《什么是用户保障机制》,资料来源:http://www.we.com/help/security/security ! detail, action? flag=bjbz,2016年2月18日访问。


[15]宜人贷官网:《宜人贷风险备用金服务协议》,资料来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2月18日访问。


[16]资料来源:http://www.ppdai.com/help/riskmarginplan,2016年7月23日访问。


[17]资料来源:http://www.yooli.com/static/security/,2016年7月23日访问。


[1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料来源: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2017年4月13日访问。


[19]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资料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D934AAE7E05849D185CD497936D767CF.html,2017年4月13日访问。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63095C65646F4C85902F0CC10D6F6935.html,2017年4月12日访问。


[21]《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协议》,资料来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7年4月9日访问。


[22]《里外贷央视介入:2000万风险备用金不翼而飞》,资料来源:http://www.cecity.cc/loan/2015/0124/41139.html,2016年5月9日访问。


[23]《当天金融人去楼空,警方尚未介入》,资料来源:http://www.wd315.cn/news/8072/,2016年7月23日访问。

  [24]《宜人贷风险准备金突减6.5亿背后的真相》,资料来源:http://www.wdzj.com/news/yybb/63471.html,2017年4月11日访问。


[25]中国银监会在2016年8月24日会同其他三部委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监管办法第十条明确禁止网贷平台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资料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D934AAE7E05849D185CD497936D767CF.html,2016年9月20日访问。


[26]杨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载《社会科学》,2015(8)。


[27]郭锋:《P2P平台风险备用金到底能不能玩》,资料来源:http://www.weiyangx.com/160076.html,2016年2月16日访问。


[28]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


[29]笔者调研大部分网贷平台高管时发现,风险备用金来源于他们对每笔借款的计提,这部分资金亦被视作平台的收入。


[30] Zopa官方网站:“About Zopa Safeguard”,http://help.zopa.com/customer/portal/articles/1587207,2016年3月24日访问。


[31]目前已有类似实践值得参考,如宜人贷称,其代出借人追讨债权,所得回款优先弥补风险备用金垫付的本息支出,参见《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协议》,资料来源:https://www.yirendai.com/entry/agreement/2195.html,2016年7月23日访问。


[32]楼建波:《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兼论〈信托法〉第29条的理解和适用》,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4)。


[33]在综合实力排名前三十的网贷平台中,我们仅见易贷网注明了2016年4-6月每月风险备用金垫付金额,为同行中少见,资料来源:http://www.yidai.com/fengxianjin/index, html,2016年7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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