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017-07-16 23:30:52

来源:商业保理操作实务


大多数情况下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货款完全是因为保理商买下了应收账款,得到了债权转让。


除非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或者以债的性质不能转让,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有绝对的收款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但保理商只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收取账款,因此,保理商应当仔细审查债权人的标准合同条款,特别是要注意有关付款到期日和允许的最高折扣等内容的条款,并要求债权人将实际合同对标准合同做出修改的地方通知自己。作为一个付钱购买债权的人,保理商有权确定自己应得到的权利。


在签订保理协议之前和在保理协议执行过程中,保理商必须准确记录债务人的法人名称。确切的贸易方式和付款条件对保理商和债权人也很重要,发票应与规定的付款条件一致。


如果对这些事项不格外小心,保理商对账单的到期日错误和催收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会使问题加重,并有损于合同双方的商务关系。这样的错误会使收款延误并最终在诉诸法律收款时给债务人以托辞。


发票上应附有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声明以及让债务人直接付款给保理商的通知。这些通知应印在发票上,有的保理商把转让通知印在不干胶的标签上贴在发票上,但这样做容易造成遗失。


最有效的办法是让债务人将知悉债权转让的通知及同意按合同条件付款给保理商的证明回执寄给保理商,但债务人有时不愿意这样配合。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他会等待保理商寄给他一份对账单及付款通知。保理商在接到有关发票日期、金额和付款到期日的资料后会将其输人计算机。通过随之产生的销售分户账可以得出清楚的对账单,列明每张发票及其到期日。


保理商最好在每份对账单上注明转让条款,这不仅可以作为对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提示,还可以作为债务人已知晓债权转让的证据。如果债务人否认收到通知,在没有文字记录的情况下,保理商要证明债务人收到过附有转让通知的发票不是件容易的事。定期、及时、准确地向债务人送交对账单就成了保理商催收账款的基础。


对于账款的催收一般有一封比一封措辞更强硬的催款信,一般由保理商和债权人事先商定并随时协商更改。有必要让债权人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账户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电话联系。这样,万一出现收付款方面的质疑和争议,问题能得到马上澄清,从而避免拖延付款。


标准格式的催款信由计算机在账款过期若干天后打出,最好留下复印件,以便以后诉诸法律时证明保理商曾经做过哪些催款工作。至少应保留一份催款信内容记录以及收信人和发信日期的证明。


由于同样的原因,所有的电话记录都要保留。发电传时对方回码会出现在保理商这边的电传机上,发传真时要保留传送成功的记录。


当提示、要求甚至威胁都未能收回债款时,通常保理商要同债权人商量对策。有时为了管理上方便,除了对一些特殊客户外,债权人会放弃商量的权利而允许保理商直接诉诸法律收款。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同债权人商量一下往往就可以想出办法,避免使用法律。一个有效的催收账款的工作体系的标志就是在不找律师的情况下将款收回。申请破产的威胁往往能使债务人付款而不用保理商告到法庭。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信用时会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汇票。这样债权人可以将汇票贴现以获取资金,当然他也就不会再去做保理。但是经常有些保理客户的债务人愿意承诺汇票。


如果采用汇票,则大量费时的催款工作可以省去,这种方便带来的好处将超过承兑汇票所花费的管理支出。如果第一次提示汇票时债务人拒付,而债务人又没有提出汇票延期的要求,那么马上可以诉诸法律收款。


在保理项下,一般汇票由保理商直接开给债务人,并确保债务人承诺,债权人把这些工作看作保理商的责任。但也有许多场合由债权人负责开出汇票,并在债务人承诺后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除非保理商拿到背书转让给他的汇票,他不会支付预付款。


保理商拿到真实有效的汇票后就拥有了收款权,债务人不能拒付或在未提前通知保理商的情况下提出反诉。如果债权人没有将汇票背书,保理商可以根据保理协议赋予他的权利代替债权人背书。


但是,尽管保理商已通知自己的银行对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且债权人没有背书的支付凭证进行托收,在汇票的情况下保理商最好还是代替债权人将凭证背书,以保证他债权人的权利。


因此许多保理商将所有即期汇票进行背书,以防止债权人破产的风险。在成为绝对债权人后,保理商就可以减少争议和债务人反诉造成的影响。


在诉诸法律前,保理商必须弄清事实,特别是在债务人规模大、信誉良好的情况下,保理商应该向债务人公司的高级主管人员询问一下有关情况,或打电话、或发电传,或传真。


如果是电话联系,事后要追一封电传或传真。很可能债务人应付款管理部门在上述情况下认为没有必要理会保理商的催款信或电话,债务人高层管理人员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公司已经付款迟缓。许多情况下与债务人有关人士联系一下很可能就避免了不愉快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不管是公开保理还是隐蔽保理,到了必须起诉的地步,债权转让肯定要通知债务人。如果需要把债权转让的形式完善为法律转让,那么还要再发一次转让通知。


提早通知的好处在于能确定三方权利关系(特别是债务人抵消债务和反诉的权利)并防止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偿付。在公开保理情况下,债权转让通知附在发票上,保理商要在以后的联系过程中反复确认转让条款已为债务人收到通知的证据(即在对账单和催款信上反复确认)。


打官司时需要告知律师的详细情况包括:债款金额、发票日期、付款到期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律师必须调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另外保理商还应该在找律师之前再仔细核查一遍订单的详细内容,特别是到期日和交货期,尽可能地避免债务人可能的托辞。再有就是保理商应了解有没有一些贸易惯例或规则显示提供给债务人的信用放账过多。


有时在收到保理商或其律师的催款信后,为了避免上法庭,债务人往往同意分期付款履行债务。如果保理商准备接受分期付款,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分期付款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2.协议必须明确分期付款所指的是哪几笔债款,对应的准确金额和发票是什么。


3.分期付款的每次金额、间隔和第一次付款日期要规定清楚。


4.在贴现息一直计算到债款收回日的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在其他情况下为维护保理商的利益,协议应规定一个不低于贴现率的利息率。


5.协议中应规定债务人一旦违约,所有未付款部分马上变成全部到期,否则保理商会被迫对每一笔分期应付款提起诉讼。


6.如果债务人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须由公司董事长担保,也可由股东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保。如果债款数额很大,应当考虑把债权同公司(债务人)固定资产或担保个人财产联系起来。在债务人为个人或合伙人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对其财产提出要求。


7.最后需要考虑的是以远期支票或承兑的汇票作为分期付款的标志。如果采用债权人开出并背书给保理商的汇票方式,则保理商作为债权人的地位就能更加确立,避免受债务人可能提起的争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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