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生物胜诉恶意消费维权案件 打假职业化应杜绝

2017-09-30 09:40:00

  2017年9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百合生物旗下 “百合康”品牌相关保健品的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认定上诉人百合康产品经销公司上诉有理,予以支持。并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退换货款及十倍赔偿”不当。


  关于“百合康遭恶意消费维权”的相关案件审理近两个月内已有三起,包含上述案件在内的三起案件的相关原告均为职业打假人。而这三起案件的终审的判决结果,均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求。


  案件的胜诉维护了“百合康”品牌信誉度与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也凸显了在保健食品领域内“职业打假人”对于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影响之大。


  近年来,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火热,被职业打假人“瞄上”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公司也越来越多。有相关基层工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恶意举报的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确实存在,而相关执法部门也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感到头痛。


  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这样的社会共治行为,能有效敦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有利于净化市场。但合理合法的维权却因存在牟利的可能性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人恶意利用,频频出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举报。


  对于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司法部门应严肃把握好司法准绳,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是否满足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或产品的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等,司法部门应准确判断。


  另外,从目前的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所得,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有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出现,而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治恶的治理模式。


  及时、有效地处理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是对市场管理的合理整顿,也避免了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现象,同时也减少了给被举报对象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保证市场的合理、正常化运行。


  对于此案相关的涉案产品企业百合生物方面认为,“打铁还需自身硬”,产品质量是王道,这不仅涉及监管,更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质量是赢得与职业打假人对话的首要保证。


  百合生物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的胜诉是法律和正义的必然结果,是对我司依法经营的最大褒奖。不放松对产品和质量的要求,不放弃任何一个产品和客户的服务理念,是我们百合人的企业自律及追求,也是对客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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