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税收明年起不再免征增值税

2017-07-17 17:39:28

重大变革!明年起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7月1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执行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


金融研究员:这一利好消息对票据直贴行来说,大幅降低税负支出,有利于各行营销票据承兑以及贴现业务;对贴现企业来说,直贴行直贴意愿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上升,企业签发票据的积极性有可能上升。此外,对票据转贴行来说,增加税负支出,降低银行持票的意愿,提高票据交易的积极性。


票据从业人士:票据业务税收整体而言,从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到各交易银行按照持有期缴税,票据业务税收到底是增税还是减税也跟市场整体的利率走势有关。如果票据利率整体处于上涨态势,票据业务税收不降反涨,反之则更有利。


股份制银行票据业务负责人:这是票据人持续争取的结果。


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58号文: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


即废止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解读:

根据财税〔2017〕58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业务仅以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此次调整,改为按持有期,将大幅减少直贴银行的应交增值税。


同时,转贴现收入以前还作为同业往来收入免征增值税,新规将按照持有期收税,对于未来转贴现交易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则更需加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否则可能越持有越亏损。


附原文: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来源:金融时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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