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家宇 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监管部门号召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但是通常有融资需求的实体企业征信报告难以和国有大企业媲美,担保措施以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担保为主,没有较高信用等级企业担保,没有不动产抵押等强担保措施,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造成融资难、融资贵,甚至急需资金铤而走险去借高利贷。融资租赁独有的融物基因刚好克服单独融资授信的阿喀琉斯之踵,用直租方式解决实体企业购买自用生产设备的资金困难,更新硬件扩大生产,亦可以用回租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直租与回租最大的区别就是租赁物的销售方与承租方是否相同。回租模式下租赁物的销售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租赁物。直租模式下租赁物的销售方与承租方非一人,出租人通过向销售方指定收货人的交付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本文重点探讨从出租人视角下购买租赁物的三种方式。
第一种为标准购买模式。这种模式严格依照直租定义,出租人作为购买方与销售方作为“两方”直接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销售方向出租人开具发票(后续模式发票开具相同)。为方便履行,通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销售方将租赁物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出租人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将租赁物的检查验收、质量问题交涉赔偿、日常维护等相关权利义务概况授权给承租方并通知销售方。
第二种为三方参与模式。本质上是改进的标准购买模式,出租人作为购买方和销售方、承租方“三方”签署一份购买合同,合同包括购买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验收、赔偿等所有相关条款,即把第一种模式下买卖合同、指定收货人、授权委托书合并到一个三方合同里,其中出租人义务为依据货物验收合格证书、货物接受证明书和相关发票支付货款,其余义务由销售方与承租方承担。
第三种为委托购买模式。实际当中,承租方与销售方通常早就有业务合作,有关货物各项专业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试用期、质量赔偿等非常多的具体条款(条款较多可能上百页),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已经在实践中完善、执行。出租人对货物的具体质量标准、验收等所知甚少,像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里直接作为购买方比较尴尬。采用三方合同约定出租方隐名委托承租方购买、验收租赁物,即授权承租人直接和销售方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是三方合同的附属部分,则避免了这种囧境,也绕开了部分货物需购买人具有特殊资质的难题。如果承租方和销售方已经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发货,只要没有开具发票,也可以采用追认委托的方式确认购货合同进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种灵活性也是前两种模式不具备的。当然这种模式加入了隐名委托概念,在购买合同中出租方不是购买方,不了解委托关系的人可能会误认为出租人付货款而在买卖合同非购买方,解释说明即可。
总体来说,如果租赁物各项技术质量指标、验收程序较为简单,前期沟通谈判时间较为充足,可以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否则采用第三种模式较为稳妥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