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银行贷款、P2P、保理、融资租赁以及民间借贷的放款机构或个人,均是以收取债务人利息为盈利手段的一种金融服务。齐精智律师提示但在实践中,有些P2P、保理、融资租赁等不良机构故意利用融资人缺乏金融知识,混淆等本等息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本概念的区别,以欺诈手段多收取融资人利息的方式谋取暴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等本等息与等额本息的区别。
1、等本等息是指将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内需要支付的利息除以还款月数,每月归还固定的本金和固定的利息。
在这种还款方式下,利息始终按借款总额计算而不是以余额计息,如此借款人需背负的还款压力巨大,和高利贷完全没差,且该还款方式一般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必须使用借款,无形中增加借款人的成本,对于借款人的伤害很大。
2、等额本息是指一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月数)偿还贷款本金,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两者合计即为每月的还款额。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息”年利率12%,扣除服务费用,实际利率可能远超过法定上限24%。
裁判要旨:等额本息还款数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而非以全额本金直接乘以年利率之后除以借款月数,在贷款时可以利用在线计算器等计算利息,否则可能无法辨别伪装的高息约定。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91790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2%,采取等额本息形式还款,每月偿还27233.73元(291790*112%/12)。同日,被告与案外人A、B、C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分别向A、B、C公司支付咨询费28617.2元、审核费2507.4元、服务费10865.4元。 2014年12月5日,A、B、C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代被告支付的咨询费28617.2元、2507.4元、10865.4元,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49800元。
法官说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清偿借款。原告主张本金数额是借款协议载明的291790元,但其在庭审中自认,其系三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经本院查询关联案件,全省诉讼案件中,该原告起诉的有多起案件与本案案情及基本情况相同,故本院认为其向关联公司缴纳审核费、咨询费、服务费仅是形式,实质是预扣本金,故本金数额以实际转账为准,仅认定为249800元。
关于利息,双方虽约定“等额本息”还款,但计算方式是以29179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后,再以本息之和除以12得出月还款数额,该种计算方式未考虑被告持续还款,本金逐渐降低,计算利息的基准将不断减少,则实际利率将远远超过年利率12%。双方约定月还款额为27233.73元,如被告均按期还款,则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35014.8元,支付本息将为326804.8元,但如按照本院认定的本金数额249800元,以通常的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按照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年利率24%计算,月还款额仅为23620.99元{249800*2%*(1+2%)12/[(1+2%)12-1]},如被告按期还款,支付的利息总额仅为33651.88元,本息之和仅为283451.88元,两者相差43352.92元。
案件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三、“等额本息”还款,超还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
裁判要旨:经审查,双方借贷本金为3万元,根据还款期数为18期及每月还款额2434.66元,可推算出本案借款的年化利率已远超24%。张某已归还8期,对于其已经归还的上述利息部分,应先按照最高年利率上限36%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
案件经过:
2014年6月20日,张某与秦某通过某P2P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秦某借款30000元,还款分期18个月,还款日为每月15日,每月还款数额2434.66元,还款起止日期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条款等其他内容。秦某履行出借义务后,张某仅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时还款至2015年2月15日,共计归还7期,后再未还款。秦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与秦某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张某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查,双方借贷本金为3万元,根据还款期数为18期及每月还款额2434.66元,可推算出本案借款的年化利率已远超24%。张某已归还8期,对于其已经归还的上述利息部分,应先按照最高年利率上限36%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归还秦某借款本金1万余元以及利息(以1万余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点评】“等额本息”是P2P借贷中一种常见的还款方式,即预先将要收取的全部利息平摊到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中,这种方式看似减轻了借款人每月的还贷压力,实则每月摊还的金额中已包括了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已实际归还的借款利息,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以本案为例,2014年6月20日出借的3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法定实际支付的最高上限年利率36%计算,张某每月利息至多仅需归还900元,但张某每期实际归还2434.66元,故对于已经支付超过36%的利息部分,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抵本金的法定原则,依法予以调整;对于尚未支付完毕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案件来源:苏州中院。
综上,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但是那些看起来高大上的金融机构自己的信用未必过关。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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