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热点问题(征管类、企业所得税)

2018-10-12 15:39:31


征管类

1.公园门票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2.在北京市范围内办理跨区迁移过程中,税控设备应当于何时办理证书的注销和发行?办理时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税控设备应于在迁出地办理跨区迁移办结后到迁出地办理税控设备证书的注销,注销后即可到迁入地办理税控证书的发行。办理税控设备证书的注销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办理证书发行应提供资料可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的资料要求提供。

企业所得税

3.企业2016年度从个人手中购进货物,当时未取得发票,当年主动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销售货物的个人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现在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该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真实支出,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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