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亿信用证诈骗案,背后的贸易融资套利!

票友 2018-05-21 23:15:33

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

4.4亿信用证诈骗案!


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一年半时间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罗家涛一伙,


以合作为由联系8家企业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代其从境外公司进口货物,并在此过程中涉嫌通过诈骗手段将货物私自出售,涉案金额高达4.4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家企业均具有国企背景。在遭遇诈骗的同时,不少企业又被货物出口方逻各斯以未按约定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为由告上了法庭。而逻各斯为“杉杉系”旗下公司,并与罗家涛一伙控制的甬久商贸合作关系紧密。

罗家涛一伙为何专门挑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进行诈骗?逻各斯为什么对90天的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这种以贸易为幌子、以融资为目的贸易模式为什么被国资委明令禁止?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融资性贸易”的大案浮出水面……

假仓库真骗局


2015年年初,通过一名叫作季玲的女子牵线,甬久商贸的老板罗家涛找到中国力源,称有意与后者合作开展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业务。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判决书发现,具体的合作模式是:甬久商贸向中国力源支付20%-30%的保证金,由中国力源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代甬久商贸从境外的逻各斯公司进口塑料粒子。到港后,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泛海国际的仓库,待甬久商贸支付货款后,力源开具出仓通知单允许塑料粒子出仓。


中国力源觉得这种合作模式可行。但问题是,中国力源并不具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资质。于是,中国力源找到了上市公司金隅集团全资子公司金隅商贸,由金隅商贸具体负责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塑料粒子的工作。


中国力源相关负责人张丽(化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我们一共签了九单合同,第一单执行的比较顺利。但从第二单开始,甬久商贸就出现了延迟支付信用证保证金和货款的情况。到了2015年10月底,有客户去仓库验货时被保管方拒绝。”


预感大事不妙的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急忙前往宁波进行核实,结果发现,价值数亿元的塑料粒子不翼而飞。于是,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赶紧在宁波当地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掉入了罗家涛一伙精心编造的骗局。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庭审了解还原了罗家涛一伙涉嫌犯罪的事实过程。


罗家涛一伙为实施诈骗,成立甬久商贸,在未支付相应货款和未取得货权转让的情况下,将塑料粒子私自出售,并多以低价抛售。罗家涛一伙将所得货款部分用于偿还被害单位所欠的货款,部分用于公司和个人支出、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中间人好处费等


而作为牵线人的季玲则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罗家涛称,季玲帮忙联系了力源公司,卖掉塑料粒子的货款,她也从中获得巨大利益。


问题是:塑料粒子存放在第三方公司浙江外运宁波泛海国际货运公司的仓库,在没有支付货款和拿到金隅商贸出具的出仓通知单的情况下,罗家涛一伙是无权提取存放在仓库里的塑料粒子的。他们是如何偷天换日将数亿元货值的塑料粒子拿去出售的呢?


经查明,所谓的第三方仓库,竟然是罗家涛一伙使用伪造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将自己控制的仓库假冒成了泛海国际的仓库,以便监守自盗。为了以假乱真,罗家涛一伙甚至还为存放在“泛海国际”的货物买了保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中国力源员工对仓库进行考察及和金隅商贸对仓库货物进行检查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姜骥就假冒泛海国际仓库经理接待他们,季玲与之相互配合“瞒天过海”。


不过,罗家涛一伙的骗局并非天衣无缝。仓库可以假冒、公司名称可以假冒、公章可以假冒,罗家涛甚至还安排人假冒泛海国际的员工与金隅商贸签订了仓储协议和报关协议,但唯独有一样东西没法假冒,那就是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报记者拿到的一份中国银行开具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2015年7月7日,金隅商贸向甬久商贸控制的账户打过一笔104万元的账款。但是,收款人名称却不是“泛海国际”,而是宁波浙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罗家涛一伙露出了马脚,但金隅商贸方面却疏忽了。


更令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感到吃惊的是,他们代理进口的塑料粒子甚至都没有入库就被罗家涛一伙私自卖掉了。


金隅商贸的员工曾多次前往仓库进行盘查,并没有发现异常。既然塑料粒子早在报关之前就被罗永涛一伙私自卖掉,仓库里堆积如山的塑料粒子来自哪里呢?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金隅商贸的员工盘货之前,仓库人员就从外面借点或买点塑料粒子放到仓库,数量完全不足。实际上,仅外面一圈堆着是塑料粒子,中间是空心的。罗家涛一伙为了掩人耳目,骗过金隅商贸的盘查人员,特意在塑料粒子上面盖上了苫布。而塑料粒子化学成分稳定,露天摆放都没问题,完全没必要盖上苫布。


据查证,在罗家涛一伙构建的惊天骗局中,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罗家涛一伙以相同的模式,从包括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在内的8家公司,共计骗得货值4.44亿元的塑料粒子。


事已至此,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原本以为待警方查明案情后追回损失就行了,但事情的后续发展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想象。


“杉杉系”浮出水面


就在中国力源和金隅商贸为遭遇诈骗头疼不已的时候,2016年5月20日,金隅商贸又被塑料粒子出口商逻各斯告上法庭,腹背受敌。


逻各斯的理由是,金隅商贸没有按照约定,在2015年8月5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请求法院判令金隅商贸向其支付违约金110.24万美元。这起案子在2017年1月18日和2018年1月10日进行了两次庭审。最终,逻各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驳回。2018年4月28日,二审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是,金隅商贸在一审诉讼答辩时指出,逻各斯是杉杉物产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杉杉物产与甬久商贸存在长期合作。金隅商贸在二审诉讼答辩时进一步指出,逻各斯提交的关于货物转卖给第三方的证据显示,逻各斯上游的卖家和下游的买家,也是“杉杉系”境内外的关联公司。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力源得到的一份签订于2015年9月25日的《购销合同》显示,杉杉物产的全资子公司杉杉鸿志欲从中国力源手中购买一批货值5087.52万元的塑料粒子,并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了1700万元的预付款。


“这批塑料粒子是帮甬久商贸代理进口的。当时甬久商贸迟迟不交付信用证保证金和货款,我们正着急的时候,杉杉鸿志主动找了过来,说这批货他们要。我们当然很乐意有人替甬久商贸接盘。”张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但是,随着甬久商贸东窗事发,这笔交易最终流产。为此,杉杉鸿志起诉中国力源,法院判定中国力源偿还杉杉鸿志的1700万元的预付款,同时向杉杉鸿志支付34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29.6万元的律师费。


问题是:既然逻各斯是杉杉物产在境外设立的公司,杉杉鸿志又是杉杉物产的全资子公司,杉杉物产“自买自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在整个的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与甬久商贸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实地调查发现,通过类似的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贸易模式,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告上法庭的公司远不止金隅商贸一家,而且大多数公司以败诉告终,其中就包括广州的中民飞。


中民飞相关负责人王刚(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2015年4、5月间,也是通过这位名叫季玲的女子牵线,甬久商贸联系上了中民飞,称有意进行代开信用证和代理进口合作。而货物的出口方,同样是杉杉物产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逻各斯。


王刚发现,甬久商贸与杉杉物产的关系非同一般。


2015年6月23日,甬久商贸通过邮件向中民飞发送了两份邀请函,分别为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邀请中民飞考察并洽谈业务,上面盖有甬久商贸和杉杉物产的公章,邮件还附有甬久商贸提出的代办信用证和代理进口的合作方案介绍。


“当时,甬久在合作方案里有意渲染杉杉物产是他们的主要供应商,称他们40%以上的业务是与杉杉物产合作的,刘春梅是杉杉物产此项业务的负责人。为了让我们放心合作,罗家涛和刘春梅还安排我们前往宁波进行了考察。”王刚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随后的8月10日,中民飞与甬久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8月11日,中民飞又与逻各斯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中民飞向逻各斯购买货值485.89万美元的烯烃类货物,并于8月18日前开出90天远期信用证,后来双方将开证日期延迟至9月15日前。


“签完合同后,刘春梅就不断催促我们尽快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但我们多次向她核实货物信息、到达港口和到港日期等信息时,却一直没有得到真实的情况反馈。加上我们对这种代理开证的合法性有所顾虑,最后没有给逻各斯开立信用证。”王刚表示。


与金隅商贸等被卷入甬久商贸惊天骗局的8家公司不同的是,由于在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问题上出现了卡壳,中民飞最终没有帮甬久商贸从逻各斯代理进口烯烃,从而幸运地躲过一劫。


但是,与金隅商贸一样,中民飞同样被逻各斯以信用证违约为由告上了法庭。逻各斯请求法院判令中民飞赔偿因为信用证违约而产生的货物转收差价、滞报金、报关费等一系列损失,以及因损失产生的利息,共计1820.5万元。


中国证券报注意到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在庭审中,中民飞出具的证据显示,早在2015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间,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但是,8月31日,逻各斯却通过邮件告知中民飞,货物将于9月10日前到达上海港、宁波港(5.090, 0.00, 0.00%)。


让中民飞难以理解的是,既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合同项下的货物就已经全部到港,完全是现货,并非专门进口,逻各斯却要求其赔偿滞报金、报关费、堆积保管费、港口作业包干费、滞箱费等一系列损失。


一个更大的疑问是:既然货物早就到港了,杉杉物产为什么要对中民飞隐瞒货物的实际到港信息?同时,货物已经到港就不存在进口问题,杉杉物产却催促中民飞给逻各斯开具进口货物所需的90天远期信用证,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排除种种迷雾,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致电杉杉物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以后回复,但截至发稿前并未回复。


融资性贸易阴云


王刚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整个贸易链条中,杉杉物产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贸易,而是拿到中民飞等代理公司开立的90天远期信用证后,去进行融资。


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为了应对逻各斯的诉讼,中民飞在整理过往的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逻各斯作为原告的多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通过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而实现融资目的。


这种融资模式对于很多业内人士来说并不陌生,即“融资性贸易”。这就是杉杉物产对90天远期信用证念念不忘,甚至不惜隐瞒货物真实到港信息,而要中民飞为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融资性贸易主要有7种模式,“逻各斯-代理公司-甬久商贸”构建的贸易闭环被称作“委托采购”模式。此外,还有托盘贸易、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税仓、保理等模式。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案件过程中留意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被罗家涛一伙盯上的公司,国泰华盛、国泰盛大、金隅商贸、上海海外、厦门国际、东方国际、舜天汉唐、重庆外贸、中民飞,无一例外都具有国企的背景。


“开立信用证需要保证金,如果在银行有授信,最少只需要交10%的保证金就行。如果没有授信,则需要交100%的保证金。所以,这种融资性贸易一般都找信用资质好的国企开立信用证。”某大型商业银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他进一步指出,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民间信贷的融资成本又太高。而不少国企资金头寸比较宽松,容易从银行获得授信。两者结合,在企业之间的借贷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融资性贸易这种模式,并在2015年前后大量流行,甚至一度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在融资性贸易的链条中,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国企也有好处。一方面,通过开立信用证可以拿到货值10%。左右的提成作为手续费。这可以看作是向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的对手方收取的利息;另一方面,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其中的国企可以拿到17%的税点返还。而且,通过这种贸易模式,可以达到业务冲量的目的。


单纯从开立信用证的国企和使用信用证融资的民企来看,可谓各取所需。但作为货物的真实买家,其利益又是什么呢?如果这个买家同时是卖家,即便能形成贸易闭环,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仍然很大。如果这个卖家是第三方,则可能是一场骗局,比如罗家涛一伙。而最后买单的,则往往是腹背受敌的国企。


中民飞更是在庭审答辩时指出,甬久商贸作为涉案货物的真实买家,并不需要该货物。这表明逻各斯以国际贸易为名,行国际信用证融资之实。此手法使银行表外融资规模膨胀,严重扰乱国内金融秩序。



托盘业务的含义和类型


“托盘业务”是在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交易类型,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种类型:以钢材托盘业务为例,最简单的托盘业务一般涉及三方主体:钢厂(卖方)、钢贸商(买方)、托盘方(资金提供者)。钢贸商因缺乏采购资金,需要托盘方提供融资;托盘方向钢厂购买钢材并预付货款,再赊销给钢贸商并指示钢厂向钢贸商交货,钢贸商最后向托盘方付款。(参见下图)。





第二种类型:在前一种简单的托盘业务基础上,有些钢厂把托盘业务演变成一种融资安排。具体为,钢厂联合自己实际控制的钢贸商,在没有真实采购和销售需求时,安排钢贸商委托托盘方向钢厂采购,钢厂从托盘方收款后挪作他用,当钢贸商需要付款时(一般每个交易周期为2—3个月),钢厂直接将资金调配给钢贸商进而付款给托盘方,托盘方回笼资金并取得利润。(参见下图)。






第三种类型:钢厂以托盘的方式融资后,如果企业效益良好,能够负担付给托盘方的利润,托盘交易可以循环操作。但是,一旦钢厂亏损,就会无力偿付托盘方的款项。此时,有的钢厂会寻找第二家托盘方,作为原托盘方的下游买家并付款,维持交易循环和企业运转。在特殊情况下,钢厂甚至会找第三家、第四家,乃至更多的托盘方加入到交易中(参见下图)。





上述第二、三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通过贸易手段实现融资目的,即所谓的“托盘融资”业务,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实践中,融资方不限于厂家,也可能是贸易商为融资而制造托盘业务。


循环贸易的交易模式


循环贸易通常表现为“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形式,具体操作方式为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对货物进行实际交付。以下图为例,通过B公司(中间方)向A公司(融资方)购买货物,C公司(出资方)向B公司(中间方)购买货物,A公司(融资方)向C公司(出资方)购买货物的方式,实现货、款的闭合循环。在循环过程中,融资方可取得一定期限的融资,中间方和出资方则可以获取货款差价(即借款利息)。中间方和出资方以获取差价而非占有货物为交易目的,因此,循环贸易中并没有真正的货物流转。


循环贸易中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都将导致相关方之间的纠纷。其中: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往往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往往主张买卖合同实属“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性质,不涉及货物交付,合同应认定无效。


循环贸易各方的交易原因


1、融资方的融资需求。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融资困难,存在寻求民间融资的需求。即便是可获得银行融资的企业,在出现银行贷款逾期时,为避免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的信用评级下降、授信额度减少等不利后果,也存在寻求民间融资进行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2、加入中间方的原因。在出资方存在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或商业交易授信障碍等情况下,可能出现寻求中间方以缓解资金压力,增加交易环节的情况。如(2014)浙商终字第61号案中,因宁化公司(出资方)对东泰公司(融资方)没有授信,不能对货款进行预付进而实现融资目的,宁化公司将有授信的中石化舟山公司拉入交易环节,形成循环贸易链。


3、中间方/出资方的出资原因。一是寻求融资利润;二是对于存在经营业绩压力的国企,可通过形式上的合同和发票将所涉交易数量、金额计入内部业绩。此外,不排除部分国企因对交易结构和融资目的缺乏认知,在不知情下被拉入循环贸易中的情形。


委托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融资(以下简称“存货质押融资”)


是指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由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融资方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能够实现参与主体“多方共赢”。首先,采用存货质押融资的企业一般为中小微企业,缺乏不动产等传统担保品,却通常拥有丰富存货资源。如能利用存货质押融资,可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次,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具有自偿性、封闭性等天然优势,金融机构可通过把控供应链上的物流和资金流,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再次,仓储企业可通过参与质押融资监管业务获得更多客户,并在货物存储之外获得质物监管的增值收益。


目前,国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相当成熟,主要体现在:融资主体多元化,可质押融资的存货品种丰富,存货质押监管方式使物流链和金融业更加紧密结合,实现了“物流为主,金融为辅”的服务理念。


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保兑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下图是保兑仓法律关系图。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与B公司虚构交易,A公司在取得货款后,以退货等名义将货款返给B公司,从而帮助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





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在下图展示的保理法律关系中,A公司、B公司及银行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保理也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而在此类融资性贸易纠纷中,除合同效力问题外,经常会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则是,是否应当突破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使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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