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税收事件盘点——发票篇

厦门税务 2019-01-18 12:44:04

今天登场的

是与我们工作、生活

息息相关的“发票”

跟着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

在2018年都经历了哪些重要的发票大事件呢?


①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②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会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简称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③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④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⑤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了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纳税人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需遵守相应规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⑥北京税务出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提升风险防控精准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⑦首次申领发票可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了


自2018年8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等方式提出发票申领,税务机关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⑧普通发票换版了


新版普通发票与旧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不变。主要区别是票头的发票名称和发票监制章不同。


换版发票范围为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升级了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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