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家银行被票据套骗11亿引起交叉连环诉讼!

银通智略 2019-01-23 16:36:15

来源:银通智略


案件概述


2015年7月1日,杭州汉康公司签发了6张金额均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收款人是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出票人是曾为票据中介的季铭铭收购的“空壳公司”,而收款人是季铭铭的同伙孙占新用来倒票的公司。在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的共同策划下,这批6亿元票据签发当天就进行了连环的背书转让,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成为票据的最后背书者,两者手中分别持有3亿元票据,并向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扣除过桥费后支付了对应的资金。


背书转让的第二天即7月2日,季铭铭和孙占新通过私刻的公章自行制作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合同并将这6张汇票转给后者。6亿元票据对应的资金通过层层转贴现及扣除过桥费后最终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到了库车村镇银行。


图1 第一批6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流转示意图




2015年7月6日,杭州汉康公司又签发了另外5张共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同样手法套现。由于季铭铭、孙占新提前租下了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的对公账户,转入资金迅速被二人转走。


图2 第一批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流转示意图




2016年1月1日、6日,第一批6亿元票据,与第二批5亿元票据,相继到期。11亿元票据的最终持票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和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向出票人汉康公司兑现票据被拒绝。由于是虚构的商业承兑汇票交易,贴现的资金部分用于偿还旧债、部分被骗走,汉康公司根本无力兑付,之后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苏州银行等7家涉事银行展开连环诉讼。


2017年年初,季铭铭、孙占新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姚东因涉嫌受贿200万元同时被批捕。截至2017年6月底,连环诉讼尚未终结,兑付的资金仅有约2.5亿元,各家参与机构将承担多少损失犹未可知。


票据业务概述及案例分析


(一)案件所涉票据业务概述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来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本案中,持票企业和村镇银行之间进行的商票直贴交易即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图3 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及贴现业务流程图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银行(原贴现人)为了取得资金,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转让给其他银行,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本案中,村镇银行、农商行、城商行以及股份制银行彼此之间的商票转贴交易即为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


图4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流程图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剖析 


1、过度依赖同业信用忽视了业务的实质风险是案发的前提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到期兑付取决于企业信用,本案中签发商票的融资主体是“空壳公司”,与收款公司之间虚构交易背景,签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资金,银行贴现这样的商业承兑汇票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资金回流,等同于发放“信用贷款”,由于村镇银行对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质量要求不高,办理直贴相对容易,因此本案中第一层关键的票据交易环节,就是先借道村镇银行办理直贴,此为商业信用变身银行信用。又由于股份制银行对交易对手门槛准入要求较高,一般不接受前手为村镇银行持有的票据,因此本案中后续的票据流转环节,陆续通过农商行、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多轮背书和转贴现来逐级抬高票据的资信,此为单一的银行信用升级为复杂交易链条下的同业信用,最终高风险的商票畅通无阻流入股份制银行,成功套取了巨额资金。


基于对同业的信任和对套利的追逐,在整个票据业务链条中,村镇银行、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互为交易对手,并在交易链条中承担票据贴入行、过桥行、出资行等不同角色,拉长的链条掩盖了原始的交易对手和商票贴现业务本身的信用风险,链条上的每家银行机构都认为风险被转嫁给了其他银行,没有审慎把握业务本源、穿透审核实质风险,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前提。


2、银行票据业务内部控制缺失是案发的重要因素


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均有明确而严格的制度规定,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或因疏忽大意遗漏了应有的程序,容易引发操作风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笔者根据案件相关报道的内容,梳理了本案银行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在内控管理、业务流程操作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出借同业账户


据报道,办理直贴的两家村镇银行将在他行开立的同业账户以每月200万元的价格租给了季铭铭等人,套取的资金经由出借账户被转走、挪用。2017年3月,涉事村镇银行之一因“内控管理缺失导致本行同业账户被违规出借”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被当地银监分局罚款40万元。该行高管层也一并被罚,其中董事长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合同签署程序不完善


本案中,季铭铭等人通过私刻“萝卜章”伪造合同,并假冒村镇银行与后手的农商行办理了转贴现业务,农商行在合同的签署和核保环节,在与交易对手面签、审核授权手续、以及核验银行公章及负责人印鉴真伪等操作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签署了假合同,可能面临合同无效以及丧失向交易前手主张权利的法律风险。


(3)票据转让操作不合规


符合监管规定的转贴现交易,贴入行应取得票据原件并完成与前手的连续背书以及实际款项的支付操作,然而根据相关报道,本案中多家转贴现行未见到票据原件也并未按照实际转贴情况在票面上背书,层层倒票直到最终持票银行手中才实现了真实的现金流转。上述转贴现行不出资、不见票,随转贴现合同交付的只是“票据清单”,属于票据“空转”套利行为,2017年已被银监会列入“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排查和整治。


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涉事银行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能完全合法合规地操作,在内部管理与风险防控中存在一定的漏洞,才授人以柄,引发了操作风险并给犯罪创造了契机,因此银行票据业务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上的问题正是致使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3、银行员工道德失防、与“票据中介”勾结是案发的根本


近年来票据市场爆发的多起重大风险案件,涉及金额巨额大、影响恶劣,都与民间票据中介有关,其典型的交易模式是“直贴+转贴”,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借壳小型银行办理直贴。票据中介提供票源,在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办理直贴,当天联系好并转卖给转贴现银行完成回款。二是搭建过桥银行完成转贴。最终出资的大型银行不能直接与小型银行开展转贴现业务,票据中介通过搭建过桥行(出租在大型银行的同业授信)来完成交易,过桥行不需要背书、不占用资金即可分羹取利。三是操控“同业户”套取资金。异地同业账户没有对资金划转对象的严格规制且较为隐蔽,票据中介通过控制小型银行的同业账户,使得银行转贴现资金不受约束地流向非银行账户。


图5 票据中介“直贴+转帖”的运作模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季铭铭就曾是一个民间票据中介,他正是利用此种借壳套现的方式并通过多家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易从而骗取了银行巨额资金。据报道,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与季铭铭等人串通作案、促成了这套复杂的交易,也因为他的参与和策划,多家银行机构认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是组织和主导本案票据流转的资金中转站和风险承担行。


姚东因涉嫌收受巨额好处费已被检察院批捕,在金钱的诱惑下,其凭借所掌握的一定权限和操作资源,与熟稔票据中介潜规则的季铭铭等人内外勾结,这正是诱发本案的内在根源,也揭示出在票据诈骗案中较为常见的道德风险。


(三)本案所涉其他问题解析


1、关于票据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


在第一批6亿元票据的连环诉讼中,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原告)起诉宁波分行北京分行(被告),诉请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先行支付承兑汇票款4亿元整(已归还2亿元)。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宁波分行北京分行提起上诉,主要诉求是判令其前手苏州银行直接向原审原告支付票据项下4亿元的付款义务或者判令苏州银行向其支付款项后再由其向原审原告支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阐释,其裁判依据对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借鉴。


最高院认为,“关于苏州银行是否应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或者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支付案涉4亿元”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判断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质是票据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


一是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方产生票据法律关系。本案中,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汉康公司,收款人为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背书人依次为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所承载的票据法律关系仅存在于上述在票据背书的各方主体之间。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并未在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章背书,无票据行为则不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以及发生票据权利的变动,该行自然不是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所载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


二是金融机构间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应当予以背书,无背书票据行为的,仅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为办理案涉票据转贴现业务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但并未按照规章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在案涉票据上背书,因无票据行为而未能成为案涉票据所载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该行并不享有案涉票据权利及承担票据责任,自不能援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抗辩权利。转贴现合同中虽有关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追索的约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也在案涉票据上签章背书,但其前手即背书人为库车国民村镇银行而非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故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之间并未产生票据法律关系,案涉交易法律性质应为合同法律关系。


三是持票人前手均为票据债务人,而合同债务人仅限于债权人的合同相对人。苏州银行作为卖出方与买入方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与前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内容完全相同的转贴现合同,亦未按照规章要求和合同约定在案涉票据上签章,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以及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之间并未发生票据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应由各自分别签订的转贴现合同羁束。尽管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以及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融通资金而对案涉6张商业承兑汇票先后办理转贴现业务,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仅得向转贴现合同相对人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主张合同权利,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苏州银行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应由苏州银行直接向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承担案涉合同责任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上述司法判例给银行带来的警示为:


第一,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银行应对票据按规定进行背书转让,注意连续背书且每一次进行转让时都要在票据上面记载,漏掉或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本案)会造成风险隐患,即转贴现银行无法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仅能凭借合同法律关系向相对交易前手主张权利。


第二,被大多数银行机构视作低风险、可免责的转贴现业务中所谓的“通道方”,并不能完全隔离和规避风险。转贴现银行通过行使向前手的追索权而转嫁风险,但若最终无法向前手银行(转出行或直贴行)追讨回票款,则将面临实际损失。


2、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诈骗犯罪的解读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本案中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诈骗银行资金逾亿元符合前述规定,是票据诈骗犯罪的一种,为有效识别、及时预警、切实防控该类票据诈骗犯罪,笔者归纳总结了其主要的犯罪现象:


一是犯罪主体通常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犯罪分子利用其出票人的特殊主体身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虚构真实贸易背景,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关联单位(同伙),银行工作人员与出票人和收款人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三者组成了诈骗银行资金的利益共同体。


二是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无资金保证。存在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出票人通过销售商品的收入来偿还票款,签发汇票为的是支付货款,而诈骗犯罪中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是不正常的关系,名曰商品交易的双方,实为向银行进行诈骗融资的一体,目的都是骗取银行资金。


三是犯罪过程和步骤策划周详、紧密。首先是准备好两个单位(出票人和收款人),其次制作商业承兑汇票,伪造商品供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贴现资料,再次与银行内部人员共谋、通过贴现后即刻转贴现来套取银行资金,最后迅速转移和分赃使用到账资金。


票据融资业务常见风险分析


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规模不断发展、扩大,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呈阶梯式增长,票据的融资功能被充分利用,票据业务逐渐成为企业筹资、民间投资和银行增收的重要工具,但快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诸多风险,导致票据案件频发且造成了银行重大资金损失。


(一)票据承兑环节风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银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并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银行在受理申请、审查审批、办理承兑及承兑后管理等环节皆有可能产生风险隐患并造成损失。客户通常虚构产品交易合同和虚开增值税发票来伪造贸易背景资料,银行由于信贷规模、保证金存款、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会出现为资信等级较差的客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情况,最终申请企业到期不能足额缴存票据款项时,会导致银行承担垫付款项的信用风险。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骗贷案即是通过关联公司伪造产品销售合同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骗贷39亿元。


因此,《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汇票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提出了具体要求,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可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对不具有贸易背景或不确实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格把关、不予办理承兑。


(二)票据(转)贴现环节风险


贴现是企业通过票据进行融资最直接的手段,其本质是银行的短期贷款,转贴现是银行之间为了融通资金而进行票据资产买卖的一种方式,其本质是资金业务。贴现和转贴现环节主要的风险为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未仔细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及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包括持票人的资格资信、持票人据以取得票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收运单据及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未尽职向承兑行进行查询查复以核实票据真伪、未严格落实贴现和转贴现制度要求(包括未核查贴现行资质及经办人身份、未审核票据原件及贴现凭证、未对票据背书的要素严格审核)等方面。市场风险是受信贷政策的影响,买入票据的利率低于卖出票据的利率而产生价差损失。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质上是对出票人授信的类信贷业务,汇票到期兑付取决于商业信用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该类业务除前述风险外,贴现银行还面临垫付出票人承兑款项的信用风险。近两年商业承兑汇票诈骗较为常见,贴现环节出票人蓄意骗贷的信用风险与转贴现环节银行内控缺失的操作风险往往相伴而生,本文中的案例亦是如此。


(三)票据其他环节风险


票据融资业务流转环节较多,在票据保管领用、付款、签发后管理、资产保全等环节也存在诸多风险点。票据保管领用方面,主要表现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存在瑕疵、未将作废凭证及时销毁、票据交接操作不规范等风险;票据付款环节,主要表现为未仔细审验识别出伪造票据、未按照正常流程和付款方式划转资金等风险;票据事后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承兑行未对资金使用监督监控、保证金逆流程操作等风险;票据资产保全环节,主要表现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保全票据权利、因除权判决而致使票据权利消失等风险。


风险防控措施的思考与建议


(一)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应回归本源,重点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首先,要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授信额度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应纳入信贷授信总额度中,可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以防控敞口部分信用风险。


其次,加强对票据业务申请人的风险评价,全面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市场评价及行业地位等情况并进行综合评级,作为其办理业务的准入标准。


再次,要严格审核交易合同原件、商业发票,并将货运单据、企业纳税申报表等作为对真实贸易背景存疑的补查资料。以合同及发票所体现的交易规模和内容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济需求及纳税金额的匹配性来分析企业间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跟单资料要件的完整性来应对合规风险及诉讼法律风险;以征信查询信息所记载的企业融资和担保总额、银行逾欠息记录等来甄别虚假贸易背景;以实地查库的方式来验证交易双方物流、资金流与申请票据用途的一致性;以票据流转的频率、路径、地域、出票日与贴现日间隔的时间规律来判断识别融资性票据。


最后,严格把控关联企业(票据申请人和收款人)之间交易的真实性,严禁关联企业“虚开”“对开”票据并办理贴现。


(二)转贴现业务加强同业交易对手审核,穿透交易链条识别风险承担方


一是实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加强对同业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和资质审查,在审慎评估其机构类型、资产及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对交易对手进行同业授信,对与小型银行开展业务实施业务规模管控。


二是认清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所蕴含的风险,存疑业务从严审查贴现行授信批复、审核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业务风险。


三是穿透复杂交错的利益和风险链条,明辨交易中可能涉及的买卖断、免追索、“阴阳合同”、假公章、逆流程等,识别业务最终的风险承担行,避免业务实质风险无人管控。


四是审慎注意转贴现过程中蕴藏的关键风险环节和操作隐患,包括融资金额和用途是否背离业务实际、高收益是否违背商业逻辑、交易链条中是否潜藏票据中介和掮客违规挪用银行资金牟利等。


(三)梳理票据业务内控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票据案件频发,由于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是较为突出的两大风险隐患,因此当前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首要是从根本上堵住内控管理漏洞。目前票据(转)贴现业务是操作风险高发业务领域,可采取以下三种措施加以防范:


第一,做到有章可依和必依。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查缺补漏,业务操作中认真落实贴现“三查”制度和转贴现合同签署、背书转让等制度要求,坚持双人甚至多人复核等方式改进并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第二,重视对“人”的管理,建立诈骗案件案例库,对各岗位票据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违规违法、弄虚作假和内外勾结等道德风险。


第三,防范操作系统的风险。优化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系统,提高科学化的预警和风险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防止因信息系统有漏洞而给银行带来损失。


(四)严格贯彻落实对票据业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严防合规风险


一是认真梳理票据业务相关监管政策,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业务合规要点,正确引导银行票据业务发展及创新方向,避免因违背监管规定而面临处罚的风险。2017年以来,在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分别开出的票据罚单中,票据和票据贴现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以及违反审慎原则的处罚最多,其中90%的处罚原由是“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正是监管当局为票据业务所设定的不能逾矩的红线,因此各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中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及审查职责,重点审核票据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以防因疏忽大意或过失等原因触碰监管红线而受到处罚。


二是坚决遏制违反银监政策要求的票据融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违规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等出租、出借等。


(五)着力提高银行票据的电子化程度,推进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票据市场上正在推进和普及电子票据的使用。传统纸质票据在银行同业间周转,需经过审票、验票、实物交接等多道人工交付验收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与传统纸质票据相较,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了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等变化,具有安全、快捷、便利的优势,降低了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保证、质押、提示付款、追索、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行为和票据查询都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完成,该系统电子化、无纸化的操作模式不仅克服了纸质票据易遗失、毁损等缺点,而且简化了票据的交易流程,提高了票据的标准化水平,降低了票据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紧随票据电子化大趋势,推进和增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占比,从根本上控制票据融资中的操作风险,提高票据业务的规范性。


来源:银通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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