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从一则案例看止付信息登记的重要性

2020-08-06 14:51:46
来源:云票据(ID:cpiaoju)


内容摘要

承兑行收到公示催告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若因疏忽大意而错误付款,可能面临“再付一次”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1日,某银行承兑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100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12月11日。承兑后次日,该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票据第四手背书人办理了贴现业务,但第二手背书人主张贴现行与贴现申请人相互串通, 骗取其持有的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2月3日,法院向承兑行下达止付通知书,但由于承兑行接受法律文书的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衔接不到位,其仍于票据到期日向贴现行委托的收款人付款。公示催告申请人遂将贴现行和承兑行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认为承兑行在收到止付通知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解付,应自行承担责任,判决承兑行向原告支付530万元(贴现行在判决前已经向该公司支付470万元)。

【案例启示】

一、承兑行大意付款后果很严重。

承兑行虽然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付款前应进行必要审查,并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法院发出止付通知书,说明该票据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承兑行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待法院查明事实后,再依据有效法律文书对外付款。

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行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公示催告期间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因此,若承兑行收到止付通知仍向持票人付款,事后法院又判决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则承兑行面临“二次付款”的风险,甚至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受到罚款甚至拘留的严厉处罚。

从本文案例来看,承兑行在到期付款环节存在操作风险, 一旦错误解付承兑行难咎其责。

二、票交所止付信息登记制度具有优越性

票交所模式下,承兑行完成纸票止付信息登记后,能够实现以下多重功能:

一是停止支付承兑行完成付款确认后,票交所系统一般会在到期日从承兑行资金账户自动扣款解付;但若登记了止付信息,则票据到期不会自动付款,也就起到了“自动止付”的效果。该系统设计能够提高付款效率,同时防范本案中错误付款情形的发生。

二是禁止交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票交所系统禁止对止付票据进行交易,可以防范会员误买入公示催告票据的风险,有效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三是信息公示。承兑行完成止付信息登记后,持票行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到该票据状态,持票企业可通过票交所官网获知该票据风险信息,票交所系统还会在日终将新增止付信息发送给各接入点,从而充分提示持票人及时主张权利,达到风险预警和信息公示的效果,能够有效降低公示催告冻结止付带来的风险。

三、承兑行应高度重视止付信息登记工作

票交所模式下,承兑行全面及时登记止付信息,是防范止付相关风险的基础。若信息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止付信息存在漏登、晚登的情况,则仍然会形成风险隐患。

如前所述,承兑行收到止付信息,却不做止付信息登记,直接后果就是票据到期自动扣款,造成承兑行被动解付。该错误付款行为虽不是承兑行主动所为,但却是其怠于登记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系统参与者充分认识到止付信息登记的重要性,提高执行票交所制度的自觉性,严格在收到止付通知当日完成信息登记,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分享到:

相关推荐

为打造供应链金融行业合作、交流、共享的平台,实现行业共赢,本次大会特邀近30位重磅嘉宾进行现场交流和分享,深度解析行业,...
| 2025-03-21 22:34
——访大连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 赵国平来源:贸易金融在DeepSeek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蓬勃...
| 2025-03-17 18:07
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
| 2025-03-05 13:33
2025年2月28日,由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指导,北京国家金融标准化研究院联合中仓登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存...
| 2025-03-05 10:17
在一个成熟健康的社会和生态体系,需要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 2025-02-28 09:46
京东科技的此次发行,系供应链金融行业的首单“两新”ABS/ABN项目,积极响应了国家“两重两新”政策,充分发挥京东在以旧...
| 2025-01-23 17:30
当前,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企业逆势生长、创新突围的战略核心,必须坚定以产业数字化为引擎,不遗余力地构建领先的数字化产业链,精...
| 2025-01-20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