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与阿里合营电商“五阿哥”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

2021-04-21 13:11:14

作者:勇全    来源:网经社


4月19日,五矿发展(600058.SH)发布公告,公告称,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五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五矿电商,现已更名为“龙腾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涉嫌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对此,五矿发展回应称,和阿里合作期间,五矿电商经营未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情形。(详见网经社专题:五矿发展与阿里合营电商平台“五阿哥” 涉嫌垄断被国家市监总局立案调查)

“龙腾数科”涉嫌垄断违法经营

公告披露,五矿发展于2012年成立全资子公司五矿电商。2015年11月,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阿里创投)增资入股五矿电商,增资后五矿电商系五矿发展与阿里创投、北京海立云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营企业,各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6%、44%、10%。2019年12月,阿里创投将其持有的五矿电商44%股权转让给易大宗(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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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经社(100EC.CN)获悉,2012年5月,五矿发展成立全资子公司五矿电商,2015年11月,上市公司、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及北京海立云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立云垂”)共向五矿电商增资5.93亿元,其中上市公司向五矿电商以现金增资2.04亿元,阿里创投以现金增资3.17亿元,海立云垂以现金增资7200万元。

增资完成后,五矿发展、阿里创投、海立云垂分别持有五矿电商46%、44%、10%的股权。但2019年12月,阿里创投将其持有的五矿电商44%股权转让给了易大宗(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据五矿发展彼时披露的阿里创投基本情况,自然人马云出资额为2.08亿元,持股比例为80%;自然人谢世煌出资额为52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

对于上述增资的目的,五矿发展曾表示,为提升电商平台交易及服务能力,公司联合阿里创投共同对五矿电商进行增资,加大技术、运营及市场投入,提升竞争实力,与阿里创投的合作是双方基于战略协同和优势互补的重要举措,五矿电商在获得发展资金的同时,还将获得双方股东在技术和网站运营能力、物流体系、剪切加工服务能力、渠道推广等多方面的支持,从而实现线上平台与线下体系结合,构建符合市场需求的电商运营模式,打造全国领先的第三方金属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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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龙腾数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6%、易大宗(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4.00%、北京海立云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0.00%。

资料显示,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次五矿发展与阿里巴巴合营电商平台“五阿哥”涉嫌经营者集中被立案调查,说明反垄断开始指向央企及钢铁电商细分市场,在国家反垄断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央企也不能置身事外,在维护市场经济公平公正面前,无论央企、民企,内资、外资,2C、2B,都是一视同仁的,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此事也颠覆了我们对反垄断调查的一个错误认识,我们可能认为反垄调查只是针对民营企业,现在来看其实不是的,反垄断调查是针对所有类型的企业,这一次,五矿发展被市监总局立案调查是重新构建我国市场秩序的一个行动,不仅是针对某家企业,也不仅是针对某种性质的企业。后续可能还有更多的反垄断调查跟电商领域有交叉,也会不断的出现新的案例。

五矿发展辩称:未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情形

4月20日,五矿发展方面回应相关媒体采访称,据公司初步了解,在和阿里巴巴合作期间,五矿电商经营未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情形,不存在损害客户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公司将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并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矿发展方面进一步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与阿里创投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五矿电商的财务状况、阿里创投已经退出五矿电商的客观情况等,参照近期相关类似案例的调查和处罚结果,公司初步估计该调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数据显示,2020年度,五矿电商营业收入1372万元、净利润-2136万元,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092万元,五矿电商经营亏损同比收窄。

五阿哥:五代表五矿 阿代表阿里巴巴

2016年5月4日,“五阿哥”正式上线,逐步承接了“鑫益联”业务。官网显示,五阿哥面向制造业终端用钢企业,定位于钢铁B2B第三方平台,提出“让天下没有难买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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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阿哥电商面向制造业终端用钢企业,定位于钢铁B2B第三方平台。集结了五矿发展和易大宗在传统大宗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资源、供应链建设经验,以及五阿哥自身在大数据、互联网产品技术上的巨大优势,通过有效集成“采钢宝”、“赊销宝”等业务,持续构建资源聚集、功能聚合、实现价值、和谐共生的钢铁电商生态系统,为制造业终端提供便捷交易、高效服务及金融协同等采钢服务,持续提升钢铁行业流通效率、助力制造业终端用钢企业降本增效。

采钢宝:该产品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技术,通过向终端买家提供智能、高效、精准、安全的需求匹配,风险保障,交易结算,金融物流等供应链服务,实现一键发单、智能匹配、闭环交易、全程保障,有效解决广大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采钢难、买钢难等问题。

赊销宝:赊销宝是五阿哥电商为小微企业赊销赊购场景下的安全、信任、资金需求而开发的一款在线供应链金融产品,通过与保险公司、银行有效配合,为买家提供增信,为卖家提供应收账款,保证保险服务及资金借款服务。

早在2016年12月,时任五阿哥CEO赵伟在接受网经社独家访谈时曾表示,“五阿哥”的名字,“五”代表五矿,象征钢铁产业的代表;“阿”即阿里巴巴,象征互联网和开放的电商平台;“哥”则是希望平台能够走出新模式,能够成为给钢铁行业带来新气象的带头大哥。“五阿哥”将自己的使命定义为“不做颠覆”,只致力于打造钢铁行业的新生态。

“阿里巴巴是电子商务的老大,而五矿集团是国内钢材流通领域的老大,这是阿里巴巴找五矿的原因。阿里对B类企业的电商化服务和贴身服务属性很难得,多年来沉淀了大量的B端数据,而五矿则是行业链路中黑色流通领域当之无愧的老大,对行业了解很深,双方合作能在前进的路上走的更快。”赵伟表示。(更多详见:【电商访谈】构建钢铁电商新生态“五阿哥”CEO赵伟是这么做的)

据介绍,五矿发展主要从事资源贸易、金属贸易、供应链服务三大类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冶金原材料贸易、钢材贸易、仓储加工配送、口岸物流服务、供应链金融、招标服务、电子商务等黑色金属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最新的年报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为673.18亿元,同比增长8.14%;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2.69亿元,同比上涨54.46%。

“反垄断”监管正加码 将渗透到各个领域

日前,调查4个月的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案有了结果。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处罚决定书,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全面整改,并连续3年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此前,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监管还在升级。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百度、腾讯、滴滴、京东、拼多多、美团、字节跳动等34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1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后再发现有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对此,董毅智律师认为,反垄断调查已经进入"深水区",从传统意义上的电商,比如阿里、天猫,到现在已经渗透到像这种B2B的行业中,而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可能是B2C、C2C业内的“二选一”。但是现在已经进入B2B产业电商领域,也就是大宗商品,对于五矿发展,作为一个国有国资企业,尤其是在大宗商品领域上具有一定话语权的企业,市监总局对此立案调查,肯定有相应的依据,未来我们可能等到一个大家意想不到的结果。

张周平也表示,五阿哥作为钢铁电商平台,之前阿里主要提供线上技术及大数据资源,五矿主要提供仓储等线下资源,预计,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进入常态化阶段,温和积极引导市场有序竞争,激发包括B2B在内的电商平台经济企业创新动力与活力。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方熠智表示,事实上,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曾依法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结合上4月10日市监总局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来看,国家对反垄断的监管正在加码。方熠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情形做出解释:(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并且在第二十一条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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